2010年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当前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社会责任感,保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生产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认真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配备和使用中标的国家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
二、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管理。中标的生产企业要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基础上,保证产品的及时足量供应,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如生产企业某个品规不能及时供货,供货一次不到位的予以警告,二次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次不到位的取消该品规中标资格,四次不到位的取消该品种的中标资格。影响医疗机构用药的还将取消该企业包括非基本药物在我省的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江西省医药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三、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中标药品配送管理。中标的配送企业必须全部配备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标品种,保证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每个品规至少有1到2家中标企业的货源。要按照挂网入围品种目录所注明的药品质量和价格,保证所配送区域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中标基本药物的配送,不能突破申报的配送汇率。对生产企业不能及时供货的,配送企业应在48小时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报告,否则视为配送不及时。对违反有关规定和不能严格履行合同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取消非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江西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配送。